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奎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3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及現住址均為濰坊市奎文區***街道***街**號平房。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1日經本院決定,于同年12月16日被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案發,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濰坊市奎文區**路****小區**號樓*單元***室,容留賣淫女周某某、辛某賣淫。同年9月5日2時許,經王某某電話聯系嫖客姜某某、江某某,在租用房內,賣淫女辛某以300元的價格向嫖客姜某某賣淫一次,賣淫女周某某以400元的價格向嫖客江某某賣淫一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